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除 8 名激励对象因其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股票期权外,公司本次拟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