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9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关情况
变更前经营范围 变更后经营范围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批发、零售农业机械,机械设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批发、零售农业机械,机械设 备,汽车零配件,摩托车及配件,建筑材料(不含危 备,汽车零配件,摩托车及配件,建筑材料(不含危 险化学品),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品),交电,日用百 险化学品),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品),交电,日用百 货,农副产品(不含棉花、蚕茧、烟叶、粮油),金属 货,农副产品(不含棉花、蚕茧、烟叶、粮油),金属 材料(不含稀贵金属),通信设备(不含无线通信), 材料(不含稀贵金属),通信设备(不含无线通信), 办公用品,计算机;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 办公用品,计算机;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 车);制造小型农业机械,通用机械零部件;进出口 车);制造小型农业机械,通用机械零部件;进出口 业;仓储业;装卸搬运;货物运输代理;废旧物资回 业;仓储业;装卸搬运;货物运输代理;废旧物资回 收;商务服务业;物业管理;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收(最终经营范围以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具体核定为 (最终经营范围以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具体核定为 准)。
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将《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加以修订。详细内容如下:
原文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制订本章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部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
园区港通北二路 219 号;邮政编码:611743。 部园区港通北二路 219 号;邮政编码:611743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执行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责人。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变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批发、零售农业机械,机械设备,汽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批发、零售农业机械,机械设备,汽车零配件,摩托车及配件,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 车零配件,摩托车及配件,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品),交电,日用百货,农副产 品),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品),交电,日用百货,农副产品(不含棉花、蚕茧、烟叶、粮油),金属材料(不含稀贵 品(不含棉花、蚕茧、烟叶、粮油),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通信设备(不含无线通信),办公用品,计算机; 金属),通信设备(不含无线通信),办公用品,计算机;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制造小型农业机械, 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制造小型农业机械,通用机械零部件;进出口业;仓储业;装卸搬运;货物运 通用机械零部件;进出口业;仓储业;装卸搬运;货物运输代理;废旧物资回收;商务服务业;物业管理;自有房 输代理;废旧物资回收(最终经营范围以国家工商行政地产经营活动(最终经营范围以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具 机关具体核定为准)
体核定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
股份数、出资比例、股权性质如下: 股份数、出资比例、股权性质如下:
…… ……
2015 年 8 月 14 日审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
将增加公司股本 22,840,380 股,公司总股本将增至
380,240,380 股。上述事项全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
本将由“35,740 万元”变更为“38,024.038 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事项完成后,公司注册(实
收)资本由 35,740 万元变更为 38,024.038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式。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10 日内注销;……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遵守上述规定。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