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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峰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9

吉峰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科技          编号:2021-062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发布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了 1 个议案,本
次股东大会共计 9 个议案,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9 日 14 时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9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二路 219 号,
公司综合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 持 人:汪辉君  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91,248,99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3.99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0,712,59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3.85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36,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1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36,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4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36,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1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047,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90%;反对
20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3975%;反对 20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6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47,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0%;反对20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3975%;反对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47,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0%;反对20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3975%;反对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47,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0%;反对20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3975%;反对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47,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0%;反对20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3975%;反对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47,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0%;反对20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3975%;反对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47,2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20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3975%;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4%;弃权 20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161%。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增补一名独立董事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47,2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20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3975%;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4%;弃权 20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161%。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二)》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47,2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20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397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4%;弃权20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4161%。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李瑾律师、张一凡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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