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四川吉峰农机连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2018692710。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9月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40 万股,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ifore Agricultural Science & Technology Servic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部园区港通北二路 219 号;
邮政编码:611743。
第六条 公司注册(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38,024.03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至永久。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募集股本金,建立和不断完善现代经营管理机制,以“推动行业进步,发展现代农业”为战略使命,为振兴农机流通行业、繁荣农村机电市场、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批发、零售农业机械,机械设备,汽车零配件,摩托车及配件,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品),交电,日用百货,农副产品(不含棉花、蚕茧、烟叶、粮油),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通信设备(不含无线通信),办公用品,计算机;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制造小型农业机械,通用机械零部件;进出口业;仓储业;装卸搬运;货物运输代理;废旧物资回收;商务服务业;物业管理;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最终经营范围以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具体核定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比例、股权性质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万股) 出资比例(%) 股权性质
王新明 610.8 34.26% 自然人股
王红艳 330 18.51% 自然人股
王海名 128.7 7.22% 自然人股
周树权 28.6 1.60% 自然人股
郑品强 32.3 1.81% 自然人股
赵泽良 36.5 2.05% 自然人股
李贵刚 39.2 2.20% 自然人股
马先军 26 1.46% 自然人股
赖 寒 48 2.69% 自然人股
彭商志 15.6 0.88% 自然人股
陈 德 10 0.56% 自然人股
张永亮 26.9 1.51% 自然人股
李亚峰 19.7 1.11% 自然人股
张永忠 15.7 0.88% 自然人股
廖芙惠 15 0.84% 自然人股
刘 颢 21.5 1.21% 自然人股
赖坤明 53.2 2.98% 自然人股
詹友林 29.3 1.64% 自然人股
曾祥轩 25 1.40% 自然人股
赵永亮 8 0.45% 自然人股
邓永华 15.3 0.86% 自然人股
陈新碧 19.5 1.09% 自然人股
陈 勇 10 0.56% 自然人股
赵 刚 51 2.86% 自然人股
桂乾刚 12.8 0.72% 自然人股
徐 鉴 6.7 0.38% 自然人股
杜 洪 18.2 1.02% 自然人股
李 超 23.1 1.30% 自然人股
蒲 鸿 5 0.28% 自然人股
曾晨东 40.2 2.26% 自然人股
郑 舸 22.3 1.25% 自然人股
赵于毅 38.6 2.16% 自然人股
合 计 1,782.7 100% --
2015 年 8 月 14 日审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将增加公司股本 22,840,380 股,公司总股本将增至380,240,380 股。上述事项全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35,740 万元”变更为“38,024.038 万元”,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事项完成后,公司注册(实收)资本由 35,740 万元变更为 38,024.038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 38,024.03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