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1 年 3 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将《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
加以修订。详细内容如下:
条款 原规定 修订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转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股份。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第二十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九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限制。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诉讼。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及公司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第四十 ……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公司年
章或本章程及公司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度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前述授权的,应对发行证
决定的其他事项。 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
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募集资
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具体事宜的授权进行审议并通过相关决议,作为
董事会行使授权的前提条件。
除前款规定外,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通过。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含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
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
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5000万
第四十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 元的;
二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过3000万元的; 供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提供的担保; 产10%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净资产10%的担保; 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提供的担保; 其他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
定的其他担保。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上述规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 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上述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计算范围。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
第(一)、(四)至(六)项担保事项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