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科技 编号:2019-043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2019年6月17日公司发布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了1个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共计10个议案,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6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15:00至2019年6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二路219号,公司综合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王新明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9,087,3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689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4,012,8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724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23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5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74,5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64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74,5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964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对公司业务板块战略性调整的公告》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109,087,3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6,306,503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109,087,3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6,306,503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与会股东未对独立董事述职提出异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109,087,3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6,306,503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109,087,3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6,306,503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109,087,3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6,306,503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109,087,3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6,306,503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109,087,3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306,503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109,087,3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6,306,503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109,087,3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6,306,503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结果,同意109,087,3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6,306,503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向鹏律师、田杨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