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农机 编号:2018-007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峰农机”)于2018
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16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的公司《2016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一并终止。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相应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本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召开了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
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中止、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全部或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3、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2016年6月28日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4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4、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完成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登记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在授予股票期权的过程中,激励对象毛令、廖伟2人因离职原因放弃认购其对应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5万份,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22名调整为120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由800万份调整为795万份。期权简称:吉峰 JLC1,期权代码:036227。 5、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本次注销完成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120人调整为113人,期权数量由7,950,000份调整为6,056,000份。
6、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
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7、2017年7月2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已完成《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所涉预留授予88万份股票期权的
登记工作,并于2017年7月27日发布了《关于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登记的公告》。
8、2018年3月29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终止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
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提前终止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
对剩余未到期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第三个及第四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以及授予的全部预留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注销后的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存续期权份额为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终止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原因
自2016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以来,在外部环境变化及公司进行战略转型的共同影响之下,公司经营业绩较预期有所下降。公司因没有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未满足,而注销相应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及2017年度业绩快报数据,并结合公司现状,预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以及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绩效考核目标亦无法达成,因此需注销相应的股票期权。鉴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不能达到行权条件而部分股票期权被注销,导致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作用减弱,继续执行该计划已无实际激励意义,经审慎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18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提
前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按规定将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剩余三个行权期的期权以及授予的全部预留股票期权),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93.6万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2%,注销后的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存续期权份额为零,同时,相关的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一并终止。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和注销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股东的权益。
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考虑行业、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其他有效的激励方式。在此期间,公司仍会通过优化薪酬结构体系、完善绩效激励政策等方式来调动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终止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注销已授予未行权股票
期权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一致认为:公司本次终止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及注销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董事会依据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并对相关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确认:经认真审核,公司本次拟对2016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并对相关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并对相关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终止与注销事宜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后,尚需办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注销登记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它说明
公司本次注销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尚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根据注销登记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终止2016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