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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7

大禹节水: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21            证券简称:大禹节水            公告编号:2024-026
债券代码:123063            债券简称:大禹转债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 年 2 月 26 日,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天津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天津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45 号)核准,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638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638,000,000.00 元,扣除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 13,279,056.61 元(不含税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为 624,720,943.3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全部到
账,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1712 号)。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同时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 2024 年 01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第
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该议案并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与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二、新设募集资金账户审批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01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第
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设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管理层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及水电公司与招行天津分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以
及国泰君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账号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

  1              中信银行天津铂金湾支行              8111401010600946985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122916998910008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水电公司合称“甲方”,开户银行招行天津分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泰君安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分别用于甲方宁都县灌区高效节水与现代化改造项目 EPC 总承包、海南省牛路岭灌区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EPCO)总承包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贵阳、邢永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各报备一份。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备查文件

  1、《招商银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信银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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