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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实意见

公告日期:2022-05-21

大禹节水: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实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实意见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
会议于 2022 年 05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公司和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05 月 2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9 万股限制性股
票。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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