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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1

    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1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19日以公告

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下午15:00至5月11日下午15:00。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1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人,代表股份

10,402,8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8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6人,代表股份9,660,8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732%;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4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31%;本次会议没有

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9人,所持股份74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3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吴越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263,733股,反对139,1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2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55%;反对13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263,733股,反对139,1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2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55%;反对13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263,733股,反对139,1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2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55%;反对13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263,733股,反对139,1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2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55%;反对13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660,833股,反对742,0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673%,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74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81,733股,反对121,1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5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86%;反对12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10,263,733股,反对135,900股,弃权3,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2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55%;反对13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4%;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8、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63,733股,反对135,900股,弃权3,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2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55%;反对13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4%;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63,733股,反对139,1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2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55%;反对13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律师、王舍惟尔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银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