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3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所涉股票期权数量
并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所涉股票期
权数量并注销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
励对象、期权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为 179 名,合计注销股票期权
20.3 万份,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915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已授予且
尚未行权的有效期权数量为 640.5 万份。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6 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史其信、刘海生、罗吉华已就该《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上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已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进行了修订,并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
独立董事史其信、刘海生、罗吉华已就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
2012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 2012 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事项的议
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授予 209 名激励对象 1007 万份股票期权,
确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2 年 1 月 18 日。公司独立董事史其信、刘
海生、罗吉华已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 209 名激励对象获授 1007 万股票期权。
5、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于 2012
年 2 月 18 日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 1007 万份期权的登记工作。
6、 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行权
价格进行调整和对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以及因 2011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 2012 年 5 月 7
日完成权益分派,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为 196 名,合计注销股票期权 49 万份,股票期权
数量调整为 958 万份,行权价格调整为 14.06 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
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7、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196 名激励对象(调整后)在第一个
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共计 2,874,000 份,可行权时间自 2013 年 4 月 25 日起至 2014
年 1 月 17 日止。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
认为:经过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进行认真核查,公司 196 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
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
权条件,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同日公布的《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期可行权的公告》。
8、 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和对部分已授予股票期
权进行注销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模式采取自主行权方式的议案》 ;于 2013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所涉股
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以及因 2012 年度股东大会通
过《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 2013 年 5 月 6 日完成权益分派,对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激励对
象为 188 名,合计注销股票期权 14 万份,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944 万份,行权
价格调整为 14.01 元,采取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
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9、2014 年 2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在获授股票期权后的 21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及 2 名放弃首期授予期权第一
个可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毕。
10、 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所涉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的议
案》 ;于 2014 年 3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及对所涉及期权进行注销的议案》 。因部分激励
对象离职,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
的激励对象为 179 名,合计注销股票期权 20.3 万份,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915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已授予且尚未行权的有效期权数量为 640.5
万份。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
律意见书。
经过上述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179 名,首次授出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915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已授予且尚未行权的有效期权数量为 640.5 万份。
二、本次调整、注销原因及调整方案
(一)近期,公司激励对象张征雪、林琼、汪卫勤、方显、马进田、柳浩烨、
郑晓峰、程晓春和夏云共 9 人因个人原因辞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规定,公司将取消上述 9 人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及注销其获
授的股票期权共计 20.3 万份,激励对象调整为 179 名。
(二)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所涉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注
销该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本次调整后的期权数量,假设后续各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发生变
化,依据会计准则, 2012 年-2015 年公司期权成本或费用摊销情况的预测算结果
见下表(单位:万元):
总摊销费用
2012 年
摊销费用
2013 年
摊销费用
2014 年
摊销费用
2015 年
摊销费用
665.06 385.60 195.44 80.33 3.69
注: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导致部分期权注销,该部分期权对应的公允价值摊销将不确认股
份支付费用。2012 年度和 2013 年度多摊销的费用将在 2014 年度直接冲减当期摊销费用。
由于在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后续有效期内可能存在部分激励对象或公司不
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可能有部分最终不能行权,期权的实际
总成本可能会小于本次估算的成本。
三、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所涉股票期权
数量并注销发表的意见
公司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所涉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
注销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进行调整和股票期权注销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对 《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所涉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同意董事会依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取消上述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
并注销上述人员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律师意见
银江股份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和对部分已授予股票
期权进行注销的相关事宜已取得目前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银江股份本次根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和股票期权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银江股份对部分已授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应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无
异议意见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并披露
注销完成公告。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所涉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