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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股份: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和对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3-05-06

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1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和 
对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和
对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以及因2012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13年5月6日完成权益分派,
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
的激励对象为188名,合计注销股票期权14万份,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944万
份,行权价格调整为14.01元。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1年5月16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史其信、刘海生、罗吉华已就该《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上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已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召开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进行了修订,并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
独立董事史其信、刘海生、罗吉华已就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
2012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事项的议
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授予209名激励对象1007万份股票期权,
确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2年1月18日。公司独立董事史其信、刘
海生、罗吉华已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209名激励对象获授1007万股票期权。 
5、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于2012
年2月18日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1007万份期权的登记工作。 
6、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行权
价格进行调整和对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以及因201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12年5月7
日完成权益分派,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为196名,合计注销股票期权49万份,股票期权
数量调整为958万份,行权价格调整为14.06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
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7、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196名激励对象(调整后)在第一个
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共计2,874,000份,可行权时间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4
年1月17日止。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
认为:经过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进行认真核查,公司196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
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
权条件,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同日公布的《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期可行权的公告》。 
8、公司于2013年5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和对部分已授予股票期
权进行注销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模式采取自主行权方式的议案》;于2013年5月6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所涉股
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以及因2012年度股东大会通
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13年5月6日完成权益分派,对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激励对
象为188名,合计注销股票期权14万份,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944万份,行权
价格调整为14.01元,采取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
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经过上述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188名,首次授出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944万份,其中第一期可行权的数量为
283.2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01元。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模式采取自主行权方式。 
二、本次调整、注销原因及调整方案 
(一)激励对象桂星、安宁、蔡榆平、倪志刚、骆建荣、黄二文、刘慕魁和
刘岱共8人因个人原因辞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公司
将取消上述8人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及注销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共
计14万份,激励对象调整为188名。 
(二)2013年4月11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以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份24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并于2013年5月6日完成
权益分派。 
现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1、行权价格的调整: 
派息 
P=P0-V=14.06元-0.05元=14.01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因上述原因,本次合计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14万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比例为0.0583%,公司已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944万份。原激励对象196
人调整为188人。原行权价格14.06元调整为14.01元。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本次获授的股票
期权份数(万份) 
占本次授予期权
总数的比例 
占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 
章建强  董事、总经理  40  4.23%  0.17% 
吴  越  董事、董秘、副总经理  30  3.18%  0.13% 
裘加林  副总经理  28  2.97%  0.12% 
王瑞慷  董事  20  2.12%  0.08% 
汪卫东  董事  20  2.12%  0.08% 
钱小鸿  董事、副总经理  20  2.12%  0.08% 
王  毅  副总经理  20  2.12%  0.08% 
柳  展  副总经理  20  2.12%  0.08% 
樊锦祥  副总经理  20  2.12%  0.08%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179人  726  76.90%  3.03% 
合计  944  100.00%  3.93% 
 
(三)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和对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
进行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本次调整后的期权数量,假设后续各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发生变
化,依据会计准则,2012年-2015年公司期权成本或费用摊销情况的预测算结果
见下表(单位:万元): 
总摊销费用 
2012年 
摊销费用 
2013年 
摊销费用 
2014年 
摊销费用 
2015年 
摊销费用 
679.68   385.60  195.43  94.87  3.78 
注: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导致部分期权注销,该部分期权对应的公允价值摊销将不确认股
份支付费用。2012年度多摊销的费用将在2013年度直接冲减当期摊销费用。 
由于在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后续有效期内可能存在部分激励对象或公司不
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可能有部分最终不能行权,期权的实际
总成本可能会小于本次估算的成本。 
三、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和对部分已授
予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发表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和对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
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
关于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依据《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对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和对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同意董事会依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取消有关人员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并予以注销。 
五、律师意见 
银江股份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和对部分已授予股票
期权进行注销已取得目前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银江股份本次根据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股票期权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银江股份对部分已授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应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无
异议意见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并披露
注销完成公告。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