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9 证券简称:硅宝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1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
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之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的《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1,130,200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1,090,200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2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工
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不含危 业行业另设分支机构或另择经营场地经营)、销售化工
险化学品)、机电设备(不含品牌小轿车);消防器材、 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安防产品;技术及信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货 机电设备(不含汽车)、消防器材、安防产品;技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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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外;国家限制 信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的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设备安装;工程安装; 口(国家禁止的除外;国家限制的待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环保工程施工;防腐工程施工;保温工程施工;质检 营);设备安装、工程安装(凭资质许可证经营);环保
技术服务。 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涉及资质许可证的凭相关资质许
可证从事经营);质检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王有治等 8 名自然人股东,根
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上述发起人股东均以其享有的成都硅宝科技实 川华信验【2008】2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8 年 3 月
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所对应的、经审计后的净资 31 日止,公司的注册资本 3,800 万元已由发起人足额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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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认缴发行人股份。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 纳。
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川华信验【2008】23 号《验
资报告》,截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止,公司的注册资本
3,800 万元已由发起人足额缴纳。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 391,130,200 股,公司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 391,090,200 股,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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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91,130,200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91,090,200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6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的其他方式。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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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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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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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股权性质的债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时间限制。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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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1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