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18 证券简称:中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0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新一届监事会的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 名,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提名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共 2 人:陈志兵先生、尹力光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一)。另外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姚弄潮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二)已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监事职务。
特此公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附件一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陈志兵先生,1961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工学硕
士,高级工程师。曾获航天部科学进步三等奖、湖北省科学进步二等
奖。2001 年 11 月至 2017 年 9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9 月起至
2011 年 9 月任公司董事,2009 年 1 月至 2017 年 1 月兼任董事会秘
书,2017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陈志兵先生最近五年在其
他单位任职或兼职情况:2014 年 1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安徽大千生
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8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广州埃克森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9 月至 2021 年 2 月任江苏世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陈志兵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83,0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
与刘屹女士为夫妻关系。刘屹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0,059,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陈志兵先生、刘屹女士等 8 人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99,549,9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70%,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陈志兵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列情形。
尹力光先生,1963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工学学
士。曾获湖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2001 年公司设立至 2008 年 9 月 1
9 日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销售经理。2011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尹力光先生最近五年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情况:2011 年 7 月至今任成都智达电力自动控制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 年 11 月至今任武汉
中元华电软件有限公司监事、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任武汉中
元惠合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1 年 1 月至 4 月任武汉中元惠合科技
有限公司董事长。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尹力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32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
尹力光先生等 8 人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99,549,9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70%,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尹力光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列情形。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附件二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姚弄潮先生,1972 年生,中国国籍,1996 年毕业于湖北省计划
管理干部学院计算机及应用专业。参与公司“ZH-1 电力故障录波分析装置”及“ZH-2 电力故障录波分析装置”的研制,该项目获湖北省
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奖。2001 年 11 月 16 日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任公
司生产部主管,2008 年 5 月 1 日至今任制造中心副总经理,2008 年
9 月起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8 月兼任储运部
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1 月兼任公司工会主席。姚弄潮先生
最近五年未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
姚弄潮先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