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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股份:关于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7

证券代码:300018          证券简称:中元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8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4月14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7年1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前述2项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2月13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审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7年4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

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会议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说明

     由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资格,不再符合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再对上述人员授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并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如下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4名调整为174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650.00万股调整为628.50万股,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812.00万股调整为790.50万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

查:

     由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

离职等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如下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4名调整为174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650.00万股调整为628.50万股,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812.00万股调整为790.50万股。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以上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

离职等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按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如下调整: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4名调整为174名,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由650.00万股调整为628.50万股,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812.00万股调整为790.50万股。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进行上述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如下法律意见:经核查,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章程》以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特此公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