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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宿科技:关于变更监事暨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1

网宿科技:关于变更监事暨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17            证券简称:网宿科技            公告编号:2023-151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监事暨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变更监事情况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网宿科技”)于2023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监事辞任暨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9),公司监事会主席张海燕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辞任后张海燕女士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张海燕女士原定任期为自2023年6月21日至第六届监事会届满之日即2026年6月20日。截至公告披露日,张海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张海燕女士辞任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要求,其辞任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后生效,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之前,张海燕女士将继续履行监事、监事会主席职责。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的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彭小琴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届满之日即2026年6月20日止。

  彭小琴女士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对象不应当包括监事,公司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注销/回购
注销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并取消其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资格。

    二、选举监事会主席

  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同意选举刘菁女士(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2023年12月11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届满之日即2026年6月20日止。
  本次监事会人员变更调整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组成情况如下:

  刘菁女士(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姚宝敬先生、彭小琴女士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未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最近两年均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11日
附 件:

    彭小琴女士简历:彭小琴,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武汉工程大学环境工程
学士学位,2008 年 1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国际商业机器有限公司设施部担任环境
安全健康经理职位,2012 年 6 月至 2017 年 3 月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部担任
消防高级工程师,综合设施管理高级经理职位。2019 年 4 月加入公司,现担任公司行政部总经理。

  截至目前,彭小琴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2,500 股,系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彭小琴女士与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刘菁女士简历:刘菁,1979 年生,中国国籍。研究生毕业于江南大学,科技
管理中级工程师。2010 年 10 月加入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监,中共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书记、工会主席、公司监事。

  截至目前,刘菁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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