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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宿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3-09-13

网宿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司/网宿科技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计划                        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31221-02 号
致: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网宿科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网宿科技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采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网宿科技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
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网宿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仅供网宿科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网宿科技在其为实施本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网宿科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3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等相关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2.2023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2023 年 8 月 24 日至 2023 年 9 月 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
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3 年 9 月 6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 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 250 名激励对象 3,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37 元。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2
日。

  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2 日,并同意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符
合授权条件的 2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股权激励对象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50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授予日,并办理授予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二)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月 12 日。

  (三)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
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2 日。

  (四)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的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经过股东大会合法授权,有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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