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017 深市 网宿科技


首页 公告 网宿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网宿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0-06-13

网宿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司/网宿科技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与
划/本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 8 号》          指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
                            励计划》

《公司章程》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00350-04 号
致: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网宿科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网宿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采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符合等方式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网宿科技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网宿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仅供网宿科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网宿科技在其为实施本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网宿科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 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股权激励计划》中原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决定取消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同时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完成后,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 300 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2,230.41 万份,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8.35 元调整为 8.32 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4.18 元调整为 4.15 元,回
购价格由 4.18 元调整为 4.15 元。

    独立董事对前述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 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前述调整事项。调整完成后,授予股票期权的 300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 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 300 名激励对象
2,230.41 万份股票期权,同意授予 241 名激励对象 2,467.0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股 8.32 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15 元。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2 日。

    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2 日,并同意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符
合授权条件的300名激励对象授予2,230.41万份股票期权和241名激励对象授予2,467.09 万股限制性股票。

    2. 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股权激励对象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300 名激励对象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41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授予日,并办理授予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二)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2 日。

    (三)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
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2 日。

    (四)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是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属于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经过股东大会合法授权,有权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授予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8 号》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获授条件进行了核查。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