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7 证券简称:网宿科技 公告编号:2013-036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可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一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149名激励对象(调整后)在第一个行权期可
行权数量共计58.3万份,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要说明
1、2011年10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即“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1年10月2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进行了适应性修订,形成了《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审
核无异议;2012年7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二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
独立意见;
4、2012年7月3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5、2012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6、2012年8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所涉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授予的议
案》,调整后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为159人,授予的股票期
权数量为615万份,行权价格为12.72元。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取消原定于授予的股票期权;
7、2013年6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所涉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
案》、《关于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调整
后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为154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93万份,行权价格为12.52元。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取消该5名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取消原定于授予的股票期权;
8、2013年7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所涉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
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第一期可行权的议案》,决
议取消5名离职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注销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10万份,调整后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为149人,授予的
股票期权数量为583万份,行权价格为12.52元。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取消该5名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取消原定于授予的
股票期权。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设定的第一期行权条
件的说明:
第二期股票期权设定的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网宿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
有关规定的。
3、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