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6 证券简称:北陆药业 公告编号:2014-005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调整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日,独立董事就《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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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就《北京北陆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召开了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5、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授予的独立意见。
二、对激励对象进行调整的情况说明
激励对象中于晓光、牛丽萍二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共计13万股,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份数量进行了调整。经过本次调整,本次
激励对象人数由51人调整为49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90.56万股调
整为577.56万股。此次调整事宜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公司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详细分配情况请参见中国证
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三、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于晓光、牛丽萍二人因个人原因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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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董事会取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13万
股。公司监事会对经调整后获授限制性股票的49名激励对象进行核实后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
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对象条件,其作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
法》、《备忘录》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577.56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2014年1月23日。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
量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调整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事项的调整手续;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履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规定的授予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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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备忘录》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