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陆药业”或“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备忘录》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1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备忘录》以及《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
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
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577.56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1月23日。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李增祺 冯国安 马海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