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5 股票简称:爱尔眼科 公告编号:2018-047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事宜。本次符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1481人,符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311人,申请解锁的股份数量共计10,938,783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46%。具体情况如下:
一、锁定期及解锁条件说明
1、锁定期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锁定期的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6月8日,截至2017年6月8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的授予日为2017年5月23日,截至2018年5月23日,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
2、解锁条件说明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约定的解锁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达到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
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达到解锁条
予以行政处罚; 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的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40%。 2017年净利润较2015年增长68.94%,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 高于业绩考核要求,达到解锁条件。
润,且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
行考核。目前对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S,A,B,C,D五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均“考核达标”,
结果为S/A/B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 达到解锁条件。
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不达
标”。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二、解锁安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34%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22%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22%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22%
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34%
预留解锁期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33%
预留解锁期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33%
预留解锁期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符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1481人,符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311人,申请解锁的股份数量共计
10,938,783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46%。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 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股) (股)
李力 副董事长、总经理 49,548 99,095
韩忠 董事、副总经理 42,469 84,939
万伟 副总经理 42,469 84,939
李爱明 副总经理 42,469 84,939
唐仕波 副总经理 42,469 84,939
杨智宽 副总经理 42,469 84,939
王丽华 副总经理 61,922 123,845
刘多元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2,469 84,939
吴士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2,469 84,939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10,530,030 21,059,769
(1780人)
合计 10,938,783 21,877,282
备注:
(1)由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均包括张艳、王月珍及陈建苏三人,故本次符合解锁条件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789人,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解锁条件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个人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均考核达标,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解锁条件进行了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解锁条件,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解锁条件已经达成,且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 1789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六、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具体安排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