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ST新宁 公告编号:2024-073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52 号)同意,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1,671,779股,发行价格为 3.75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8,769,171.25 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共计人
民 币 8,483,018.87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10,286,152.38元,将全部用于偿还有息负债和补充流动资金。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 14977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股
东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
户名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号 名称 用途
平安银行 偿还有息
河南新宁现代物 郑州港区 1570623777005 212,035,171.25 负债和补
1 流股份有限公司 8 充流动资
支行 金
中国银行 偿还有息
河南新宁现代物 郑州东明 257295145835 200,000,000.00 负债和补
2 流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充流动资
金
合计 412,035,171.25
注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注 2:因开户银行平安银行郑州港区支行、中国银行郑州东明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一: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一”)、丙方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二”)(丙方一和丙方二合并称为“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有息负债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霍玉瑛、胡慧芳及丙方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牛柯、王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运营业务专用
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