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ST新宁 公告编号:2024-040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一审判决未涉及公司子公司赔款。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6 月,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粤 03102 民初 3305 号]等文件,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深圳新宁、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冠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获受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深圳新宁及被告二珠海冠
宇共同承担赔偿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 22,343,501.93 元,被
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 0310 民初 3305 号],经法院审理,该案件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原告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5,514,196元。
二、驳回原告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53,517.5 元,原告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
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5,630.5 元,由被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7,887元。被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迳付原告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
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23.3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0.17%。其中,公司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涉及的仲裁案件金额
合计约为人民币 23.39 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 100%。
四、已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小额诉讼案件情况发
生了相应的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 诉讼标的或涉 诉讼(仲裁)进展情
序号 上诉人 人/被上诉人 诉讼类型 案金额(万 审理机构 况
元)
深圳市新宁智 深圳市新宁现 广东省深 一审判决公司支付
1 能物流有限公 代物流有限公 合同纠纷 480.23 圳市坪山 被告 18,000 元及租
司 司 区人民法 金逾期付款损失
院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执行情况,按照有关
会计准则的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一审判决未涉及公
司子公司赔款,上述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
决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 0310 民初 3305 号]。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