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4-033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
案件 1:被告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
圳智能”)向原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间简称“公司”)子公司佛山新粤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新粤宁”)支付 933,573.87 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 2:被告深圳智能向原告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
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现代物流”)、深圳市新宁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供应链”)、深圳市新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惠州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新宁”)支付 4,103,492.8 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
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4 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
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 0310 民初 2886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 0310 民初 2887 号]等文件,佛山新粤宁与深圳智能(公司参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 1)及深圳新宁现代物流、深圳新宁供应链、深圳新宁、惠州新宁与深圳智能合同纠纷一案(案件 2)均已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案件 1:佛山新粤宁与深圳智能合同纠纷一案
今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
判决书》 [(2023)粤 0310 民初 2886 号],对案件 1 作出一审判
决,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新粤宁物流有限公司款项 933,573.87 元。
二、被告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新粤宁物流有限公司上述款项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12 月 11 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佛山新粤宁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3,507.4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78,507.4 元。由原告佛山新粤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70,000 元,被告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8,507.4 元。原告佛山新粤宁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 8,507.4 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8,507.4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 2:深圳新宁现代物流、深圳新宁供应链、深圳新宁、
惠州新宁与深圳智能合同纠纷一案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
判决书》 [(2023)粤 0310 民初 2887 号],对案件 2 作出一审判
决,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宁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宁物流有限公司、惠州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款项 4,103,492.8 元 。
二、被告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宁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宁物流有限公司、惠州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上述款项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 150万元自 2023 年 1月 1 日起算,
150 万元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算,余款 1,103,492.8 元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算,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宁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宁物流有限公司、惠州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2,093.5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217,093.5 元。由原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宁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宁物流有限公司、惠州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190,937.5 元,被告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26,156 元。原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宁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宁物流有限公司、惠州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 26,156 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26,156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已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小额诉讼案件情况发
生了相应的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标的
诉讼(仲
被告/被申请人 或涉案金
序号 原告/申请人/上诉人 诉讼类型 审理机构 裁)进展
/被上诉人 额(万
情况
元)
贵阳观山湖投资 二审已判
(集团)城市建 贵州省贵阳 决,驳回
1 贵州亿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设发展有限 公 合同纠纷 115.58 市中级人民 公司上
司、贵阳观山湖 法院 诉,维持
投资(集团)有 一审判
限公司 决。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执行情况,按照有关
会计准则的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对
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
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 0310 民初 2886 号];
2.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 0310 民初 2887 号]。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