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4-013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4 月,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文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一深圳新宁、被告二公司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获受理。后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深圳新宁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支付赔偿款 149,012,809.4 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及深圳新宁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人保北京分公司、公司及深圳新宁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12 月,公司及深圳新宁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深圳新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支付赔偿款 212,875,442 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深圳新宁及公司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若未在履行期限届满日履行支付义务的,需向人保北京分公司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关于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088)。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收到终审判决后,公司与人保北京分公司开展了持续沟通,今日,人保北京分公司就公司提出的《清偿方案》进行了复函。公司提交的《清偿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 一 )关 于 赔偿 款 和受 理 费 /保 全 费( 总计 人 民币
214,348,301.42 元)的清偿:
第一期付款:人民币 2,000,000.00 元,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第二期付款:人民币 3,000,000.00 元,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支付;
第三期付款:人民币 5,000,000.00 元,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前支付;
第四期付款:人民币 139,012,809.4 元,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第五期付款:人民币 65,335,492.02 元,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二)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清偿
根据生效判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需向人保北京分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公司将根据各期实际付款情况和时间,在上述第五期付款时一并计
算该债务利息,并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给人保北京分
公司。
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按照前述清偿计划和计息依据,就公司应付赔偿款人民币212,875,442 元对应应付的利息如下:
第一、二和三期付款对应利息:人民币 92,575 元;
第四期付款对应利息(计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人民币
4,768,139.36 元;
第五期付款对应利息(计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人民币
3,218,676.68 元;
就公司应承担和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对应的利息,公司将另行计算并支付给人保北京分公司。
(三)关于清偿方案履行的申请
若上述第四期清偿期限届满前,公司已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到账,或已取得银行贷款,或关联股东方借款
等,而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清偿资金的,人保北京分公司有权就全部未清偿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公司第四期、第五期清偿依赖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若公司在上述第四期清偿期限届满前未能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公司及人保北京分公司双方可另行协商清偿方案的变更履行事宜。
人保北京分公司就《清偿方案》复函如下:
原则上同意公司的该《清偿方案》,但若无论何种原因公司未能或延迟支付《清偿方案》中的任何一期付款的,或公司存在无法执行《清偿方案》情形的,双方未能另行协商一致的,人保北京分公司有权行使合法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11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97%。其中,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117 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 100%。
四、已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小额诉讼案件及重大诉讼的执行情况发生了相应的进展,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1:前期已披露诉讼进展情况统计表。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执行情况,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深圳新宁火灾事故产生的影响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 164.57 万元。公司前期已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本次诉讼产生的赔偿款进行了计提。因延迟支付产生的利息及应承担和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对应的利息支付尚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减少本期利润总额、净资产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除本次诉讼外,公司及深圳新宁尚有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未决诉讼案件 2 起,公司将根据深圳新宁火灾事故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清偿方案》及复函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5 日
附件 1:前期已披露诉讼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 原告/申请 被告/被申 诉讼 诉讼标的或 诉讼(仲裁)进展
号 人/上诉人 请人/被上 第三人 类型 涉案金额 审理机构 情况
诉人 (元)
1 深 圳 市 新 刘安辉(一 / 劳 动 114,877.80 广东省深圳 一审已判决,维
宁 现 代 物 审被告、申 争议 市中级人民 持仲裁裁决;
流 有 限 公 请人) 法院 公司已上诉
司(一审原
告、仲裁被
申请人)
2 深 圳 市 亿 陕 西 重 型 陕西亿程交 合 同 243,268.89 陕西省西安 二审已判决,维
程 物 联 科 汽 车 有 限 通信息有限 纠纷 市中级人民 持原判
技 有 限 公 公司 公司 法院
司
3 贵 州 亿 程 贵 阳 观 山 / 合 同 1,155,838.00 贵阳市中级 一审已判决,驳
物 联 科 技 湖投资(集 纠纷 人民法院 回 公 司 诉 讼 请
有限公司 团)城市建 求;
设 发 展 有 公司已上诉,二
限公司、贵 审审理中
阳 观 山 湖
投 资 ( 集
团)有限公
司
4 叶庆华 深 圳 新 宁 / 劳 动 780,101.50 深圳市坪山 和解协议履行完
现 代 物 流 ( 人 区劳动仲裁 毕,双方债权债
股 份 有 限 事)争 委员会 务已结清
公司、 议
河 南 新 宁
现 代 物 流
股 份 有 限
公司
5 上 海 新 珏 上 海 觅 宅 / 合 同 860,583.21 上海青浦区 已执行完毕
宁 国 际 物 韵 特 供 应 纠纷 人民法院
流 有 限 公 链 管 理 有
司 限公司
6 深 圳 市 亿 陕 汽 集 团 / 合 同 376,464.30 陕西省宝鸡 二审已判决,维
程 物 联 科 商 用 车 有 纠纷 市中级人民 持原判;
技 有 限 公 限公司/陕 法院 公司已提起再审
司 西 亿 程 交
通 信 息 有
限公司
7 深 圳 市 新 深 圳 市 新 / 合 同 4,802,268.09 广东省深圳 已撤诉
宁 智 能 物 宁 现 代 物 纠纷 市坪山区人
流 有 限 公 流 有 限 公 民法院
司 司
8 深 圳 市 亿 联 通 数 字 / 合 同 290,500.00 北京市中级 一审已判决,驳
程 物 联 科 科 技 有 限 纠纷 法院 回 公 司 诉 讼 请
技 有 限 公 公司 求;
司 公司已上诉
9 河 南 新 宁 广 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