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3-067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 有 虚 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已立案。
2、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为再审申请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一审被告二。
3、涉案金额:10,013,428 元及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已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本次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预计负债计提。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再审裁定,本次诉讼事项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一、 诉 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3 月,公司子公司深圳新宁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
法院送达的《传票》《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文件,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冠宇”)作为原告起诉深圳新宁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已获受理。后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深圳新宁向原告珠海冠宇支付财产损失赔偿款6,984,444 元及案件受理费。随后,深圳新宁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5 月,深圳新宁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 03 民终 2237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6)、《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深圳新宁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粤民申 12038 号],深圳新宁因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 03 民终 2237 号民事裁定(判决或调解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二: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 诉讼请求
关于珠海冠宇与深圳新宁及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申请人深圳新宁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3 民终 2237 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存在重大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九)、(十)项等相关规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 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2、 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3)粤 03 民终 2237 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
申请人深圳新宁的全部上诉请求;
3、 本案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
有限公司承担。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624.5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1.85%。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624.56 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
额的 100%。
四、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再审裁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此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深圳新宁火灾事故产生的影响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人民币 15,065.85 万元。除本次诉讼外,公司及深圳新宁尚有因火灾事故作为被告引发的未决诉讼案件 2起,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公司将根据深圳新宁火灾事故及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粤民申 12038 号];
2、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