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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6

新宁物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3-058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 有 虚 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2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7)。

  公司于2023年4月 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3]5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宁物流或公司),住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八大街
160 号附 60 号 728 室。

  谭平江,男,1966 年 12 月出生,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总裁,
香港永久性居民。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宁物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程)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亿程) 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亿程) 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2018 年,贵州亿程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销售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贵州成黔天骄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兴筑凯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 95,858,939.32 元。


  2018 年,重庆亿程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 9,261,561.57 元。

  上述两家公司 2018 年合计虚增收入 105,120,500.89 元,占
新宁物流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 10.06%。

  以上事实有新宁物流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新宁物流虚增营业收入,导致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组织、实施了前述财务造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谭平江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相关违法事实主要发生在 2018 年,经公司测算并与审计机构初步沟通,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财务数据涉及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其中 2018 年度需重新出具审计报告,经初步测算,预计追溯重述后,2018
年至 2021 年营业收入分别约为 93,976.02 万元、89,862.43 万
元、80,568.57 万元、88,034.72 万元,2018 年至 2021 年归母
净利润分别约为-45,760.09 万元、-25,979.35 万元、-42,703.90万元、-17,493.64 万元,2018 年至 2020 年总资产分别约为213,568.11 万元、174,035.85 万元、109,129.68 万元,2018 年
至 2020 年归母净资产分别约为 89,792.28 万元、60,807.21 万
元、19,938.51 万元,2021 年和 2022 年度期末归母净资产不变。最终调整数据以经公司审议并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审计意见为准。由于 2016 年、2017 年归母净利润为正值,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13.1.1、13.4.1;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10.3.1、10.5.1、10.5.2;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10.3.1、10.5.1、10.5.2 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目前,公司已与审计机构开展对 2018 年年报及后续年度财务数据追溯调整的相关工作,将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完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的规范性,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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