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3-050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子公司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新宁”)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3、涉案金额:维持一审判决,昆山新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山华恒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华恒”)价款 15,294,040 元及案件审理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前期已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本次诉讼可能产生的赔偿款进行了计提,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昆山华恒起诉公司子公司昆山新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19)苏 0583 民初
17312 号)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立案,2021 年 10 月,一审
判决昆山新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山华恒价款 15,294,040 元及相应的案
件审理费。昆山新宁与昆山华恒均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立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昆山新宁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 05 民终 4968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昆山华恒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87,002 元,由上诉人昆山华恒负担;昆山
新宁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333,758 元,由上诉人昆山新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743.9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7.94%。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637.8 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 85.73%;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106.18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 14.27%。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前期已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本次诉讼可能产生的赔偿款进行了计提,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 05 民终 4968 号]。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