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3-018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及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一: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3、涉案金额:再审申请人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电”)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深圳新宁向欧菲光电支付赔偿金20,280,653.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此次终审判决深圳新宁向欧菲光电支付赔偿金197万元并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前期已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本次诉讼可能产生的赔偿款进行了预计负债计提,公司需支付的款项未超过已计提金额。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预计负债计提金额进行调整,预计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的正面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案件二: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孙公司贵州亿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亿程物联”)为申请人。
3、涉案金额:715,278.00元及相应的利息、代理律师费、相关仲裁费用、保全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公司前期已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坏账,预计本次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
生影响较小,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案件一: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5月,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深圳新宁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件,欧菲光电作为原告起诉深圳新宁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深圳龙岗区法院、深圳中院两审后作出(2018)粤03民终861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欧菲光电的诉讼请求。欧菲光电对前述二审民事判决书向广东高院提出再审,广东高院作出(2019)粤民申623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欧菲光电再审符合法定情形,裁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2021年5月12日广东高院开庭审理,欧菲光电在提审程序中确认向深圳新宁主张的赔偿请求金额为原审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的存货损失价值20,280,653.8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6)、《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深圳新宁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再59号],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8610号民事判决;
2、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
3、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97万元;
4、驳回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1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9,138元,由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052元。超出南昌欧菲
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3,052元,由一审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向其清退。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7日内补缴其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3,05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190元,由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4,517元,由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673元。超出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73元,由原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清退。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补缴其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 6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66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81%。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637.8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95.48%;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0.2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4.52%。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前期已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本次诉讼可能产生的赔偿款进行了预计负债计提,公司需支付的款项未超过已计提金额。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预计负债计提金额进行调整,预计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的正面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深圳新宁火灾事故产生的影响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人民币15,766.79万元。公司及深圳新宁尚有因火灾事故作为被告引发的未决诉讼案件2起,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公司将根据深圳新宁火灾事故及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案件二:
一、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14),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附件中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发生了相应进展,具体如下:
诉
序号 传票落款时间/ 原告方 被告方 讼 涉案金额 审理 诉讼进展
执行受理时间 类 (元) 机构
型
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方
贵州亿 中国移动通 合 贵阳 终局裁决,驳
2022 年 4 月 程物联 信集团贵州 同 仲裁 回贵州亿程物
1 科技有 有限公司黔 纠 715,278.00 委员 联全部仲裁请
限公司 东南分公司 纷 会 求。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为贵州亿程物联(申请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被申请人)《服务合同》及纠纷一案,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及相应的利息、代理律师费、相关仲裁费用、保全费用。经贵阳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驳回贵州亿程物联全部仲裁请求。公司前期已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坏账,预计本次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较小,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再59号]。
2、《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贵仲裁字第0510号]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