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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0

新宁物流: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2-096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310民初890号],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二、本次判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损失赔偿款6,984,444元;

    2、驳回原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768元,由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7,112元。原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57,112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57,11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且深圳新宁拟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深圳新宁火灾事故产生的影响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人民币17,186.44万元。公司及深圳新宁尚有因火灾事故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引发的未决诉讼案件剩余2起、再审案件1起,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公司将根据深圳新宁火灾事故及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310民初890号]。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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