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2-084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591民初2455号],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银行贷款逾期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二、本次判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2900万元,至2022年7月19日的罚息726782.63元、复利4040.13元,以及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25%计算)、复利(以未还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25%计算);
2、被告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3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328元,由被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达成和解,不予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银行贷款逾期进展暨与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5)。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与所有债权人达成一致和解,公司将持续与银行积极沟通逾期事宜解决方案,力争妥善处理借款逾期事宜。若公司未能妥善解决该事宜,公司可能将面临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资产被冻结、被强制执行等风险,同时可能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形。对外担保贷款逾期事项,如无妥善解决方案,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提起诉讼,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包括代为偿还债务等风险。
2、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根据贷款逾期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591民初2455号]。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