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013 深市 新宁物流


首页 公告 新宁物流:关于银行贷款逾期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新宁物流:关于银行贷款逾期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7

新宁物流:关于银行贷款逾期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2-053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贷款逾期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35,000,000 元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截
至 2022 年 3 月 20 日的利息已全部结清,自 2022 年 3 月 21 日起的利息、罚息、
复利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新宁”)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苏0583民初7087号]、《民事起诉状》等文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作为原告起诉昆山新宁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获受理,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负责人:王斌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46号

    被告一: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金豹

    地址: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桂林路69号2号房

    被告二: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博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阳光西路760号

    被告三:王雅军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建康路10号

    (二)起诉状基本内容

    2018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以其名下不动产(昆山市开发区桂林路69号2号房)设定抵押,为原告与被告一自2018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3777.2736万元。

    2018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5500万元,总借款期限8年,分次提款,提款期自2018年1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同日,原告和被告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为前述借款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数额5500万元。

    2019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三为原告与被告一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形成的债权以及原告与被告一已形成的相关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33240万元。

    2020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以其名下设备设定抵押,为原告与被告一在《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数额5500万元。

    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一、被告二涉及大额诉讼,原告依约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还款及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3月20日的利息已全部结清,自2022年3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75,000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位于昆山市开发区桂林路69号2号房的房地产通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37,772,736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名下设备(以相关动产抵押清单为准)通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标的额暂合计35,175,000元)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上述事项债权方可能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资产等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及子公司将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形,进而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财务风险,暂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根据贷款逾期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苏0583民初7087号]、《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7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