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2-052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贷款逾期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案件一(案号:2022 苏 0583 民初 7094 号)涉及的金额:63,241,210.80
元(其中,本金 63,138,500.48 元,欠息 102,710.32 元,欠息暂计算至 2022
年 4 月 01 日);
案件二(案号:2022 苏 0583 民初 8015 号)涉及的金额:22,027,815.55
元(其中,本金 21,839,670.39 元,欠息 188,145.16 元,欠息暂计算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涉及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新宁”)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苏0583民初7094号]、《应诉通知书》[(2022)苏0583民初8015号]、《民事起诉状》等文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作为原告起诉公司及子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作为原告起诉昆山新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获受理,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苏0583民初7094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负责人:王斌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46号
被告一: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博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阳光西路760号
被告二:王雅军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建康路10号
被告三: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金豹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桂林路69号2号房
被告四:南宁市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苏庆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那洪大道7号研祥智谷C2栋101、102号房
(二)起诉状基本内容
2020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四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四以其名下不动产(南宁市江南区那洪大道7号南宁研祥智谷C2栋101号、102号)设定抵押,为原告与被告一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14900万元。
2020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三以其名下不动产(昆山市开发区桂林路69号2号房)设定抵押,为原告与被告一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5年7月15日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2671.0773万元。
2021年度,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多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半年至一年不等,合计借款本金6550万元。同时,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保证合
同,约定被告二为前述部分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被告三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一未按约归还,导致贷款发生严重逾期。由于被告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还款及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 金 63,138,500.48 元及利息0元,罚息102,710.32元(该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22年4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16200元;
3、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的借款本金为44,638,500.48元的全部债务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提供的位于昆山市开发区桂林路69号房地产通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26,710,773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令原告对被告四提供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那洪大道7号南宁研祥智谷C2栋101号、102号不动产通过折价或以拍卖、变实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49,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标的额暂合计63,557,410.80元)
二、(2022)苏0583民初8015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负责人:金春笋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306号
被告一: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金豹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桂林路69号2号房
被告二: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博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阳光西路760号
(二)起诉状基本内容
2021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一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250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二自愿对被告一在《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021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1年苏州昆山贷字第302号、2021年苏州昆山贷字第303号),借款金额合计人民币23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后因被告出现风险事项,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2022年01月27日宣布全部贷款到期。由于被告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还款及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编号为2021年苏州昆山贷字第30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11500000元及利息、罚息180644.89元(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其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编号为2021年苏州昆山贷字第30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10339670.39元及利息、罚息7500.27元(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其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相关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原告 被告 诉讼类型 涉案金额 审理机构 诉讼(仲裁)
或申请人 或被申请人 (元) 进展情况
一 审 已 判
决,判决如
下:被告昆
山易龙供应
链管理有限
公司、易龙
世纪发展有
昆山易龙供 限公司于本
昆山新宁物 应链管理有 昆山市人民 判决生效之
流有限公司 限公司、易龙 合同纠纷 1,462,695.14 法院 日起十日内
世纪发展有 向原告昆山
限公司 新宁物流有
限公司支付
1332212.5
元及利息损
失。2、案件
受理费、公
告费由二被
告负担。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上述事项债权方可能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资产等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及子公司将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形,进而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财务风险,暂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根据贷款逾期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苏0583民初7094号]、《民事起诉状》;
2、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苏0583民初8015号]、《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