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2-022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贷款逾期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9,305,708 元(其中,本金 29,000,000 元,欠息 305,708.33
元,欠息暂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27 日)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新宁”)于近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苏0591民初2455号]、《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作为原告起诉公司、昆山新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获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负责人:崔家鲲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
被告一: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博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阳光西路760号
被告二: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金豹
地址:昆山开发区桂林路69号2号房
(二)起诉状基本内容
2021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授信协议》,授信额度人民币叁仟万元,授信期间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24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对上述《授信协议》项下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一分别于2021年8月26日和2021年9月02日向原告提交了《提款申请书》,提款金额合计3000万元,年利率5.5%,按季结息。后因被告出现风险事项,原告于2022年01月19日向被告一、被告二寄送了催收通知书,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在2022年2月15日之前归还贷款或提供足额的保证金等担保措施。由于被告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还款及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归还本金20,000,000元,欠息210,833.33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27日),自2022年2月28日起以欠息210,833.33为基数,8.2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复利;自2022年2月28日起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8.2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及复利;
2、判令被告一归还本金9,000,000元,欠息94,875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27日),自2022年2月28日起以欠息94,875为基数,8.2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复利;自2022年2月28日起以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8.2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及复利;
3、判令被告二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诉请本金合计:29,000,000元,欠息305,708.33元,共计29,305,708元)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公司将持续与银行积极沟通逾期事宜解决方案,力争妥善处理借款逾期事宜。
2、上述事项债权方可能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资产等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及子公司将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形,进而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财务风险,暂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根据贷款逾期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苏0591民初2455号];
2、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