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2-020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文件,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深圳新宁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已获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延铭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09号(A厂房首层南区)
被告一: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博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深圳出口加工区兰竹西路10号柯仕达工业厂区综合厂房(C、D部分)
被告二: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博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阳光西路760号
(二)起诉状基本内容
2013年3月,原告与联想公司签署《采购协议》及《采购协议工作说明(原物料)》,约定由联想公司向原告采购电池物料。被告一与联想公司之间存在仓
储和物流服务关系,原告根据联想公司的指示和要求将电池物料送至被告一的仓库仓储并保管。2015年12月22日被告一仓库发生火灾,造成原告存放于被告一仓库中的电池物料发生毁损,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10,013,428元;
2、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深圳新宁及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遵循审慎性原则,对上述事项补提预计负债约700万元,对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的影响约为-700万元(以上预计负债及相关表述系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及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的账务处理,不代表公司对于案件结果的预测及认可)。
三、深圳新宁火灾事故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公司及深圳新宁(作为被告,含本次案件)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未决诉讼案件剩余4起。(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相关公告)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深圳新宁火灾事故产生的影响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人民币167,620,194.38元。公司将根据深圳新宁火灾事故及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