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2-017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于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鄂民初47号],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及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0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
(二)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49012809.4元;
二、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就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所负前
项赔偿责任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177.21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7824.0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32835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截止公告之日,本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故本判决尚未生效,且公司和深圳新宁已准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遵循审慎性原则,对上述事项补提预计负债约8,500万元,对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的影响约为-8,500万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深圳新宁火灾事故产生的影响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人民币160,610,794.78元。深圳新宁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未决纠纷诉讼(除本次诉讼案件外)有2起,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公司将根据深圳新宁火灾事故及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鄂民初47号]。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