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2 证券简称:华测检测 公告编号:2018-023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 5月 17 日(星期四)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年5月16日15:00至 2018年 5月17日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三路4号华测检测大楼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万峰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33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21,911,3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4873%。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 名,代表股份数
332,281,2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04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名,代表股份数189,630,0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44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本公告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
股份且非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与的中小股东29名,代表股份数189,630,495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11.440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参与的中小股东4名,代表股份数4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名,代表股份数189,630,0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11.4405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本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4月27日在巨潮网上披露的《2017年
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521,911,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89,630,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票为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4月27日在巨潮网上披露的《2017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521,911,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89,630,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票为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为521,911,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89,630,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票为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为521,911,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89,630,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票为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 2017 年度实现净利润
288,270,910.96 元,按 2017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8,827,091.1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54,538,363.87元,减2016年度内实际派发的
现金股利人民币共计41,864,013.55元(含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母公司
可供分配利润为572,118,170.18元。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1,657,530,714股
为基数,按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0股,并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5元(含
税),共计 41,438,267.85 元。
本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521,891,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2% ;反对
票为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票为 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89,610,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 ;反对
票为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本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4月27日在巨潮网上披露的《关于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521,759,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9%;反对票
为15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06%;弃权票为2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89,478,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9% ;反对
票为15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0%;弃权票为2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4月27日在巨潮网上披露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同意票为521,911,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89,630,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票为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4月27日在巨潮网上披露的《公司章程
修正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521,911,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89,630,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票为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
详细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4月27日在巨潮网上披露的《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 )》。
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521,891,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2%;反对票
为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89,610,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 ;反对
票为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与会股东未对独立董事述职提出异议,《独立董事 2017年度的述职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