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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汉技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9

鼎汉技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4-49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08月03日以董事会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08月19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号楼公司二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庆伟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8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8月19日上午9:15至2024年08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08 月 09 日,公司总股本 558,650,387 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42 人,代表股份 210,755,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2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07,660,9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7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3 人,代表股份3,094,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39%。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236 人,代表股份 19,726,4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53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3人,代表股份 16,631,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3 人,代表股份 3,094,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39%。(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议案 1.00 《关于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0,520,1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3%;
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0%;弃权 102,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491,0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8067%;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727%;弃权 10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6%。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二)议案 2.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0,558,20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4%;
反对 98,4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7%;弃权 98,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529,1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998%;反对 98,4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988%;弃权 9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14%。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李彤律师、党星瑶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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