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4-02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如下修订:
(一)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与原《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会召开日失效;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会召开日失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项。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除第十八项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除第十八项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三)公司在一年内或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1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 10%的担保;
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行为。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行为。
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数以上通过。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 时;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 规、本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