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2-22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相应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一)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与原《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起方式设立,由北京鼎汉技术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24 的股份有限公司。
日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公司由北京鼎汉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009 年 9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40067796T。
许可[2009]1004 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人民币普通股 1300 万股,并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004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00
万股,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
资时间: 下:
...... ......
全体发起人均以其在北京鼎汉技术有限的权益所对应 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以其在北京鼎汉技术有限
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在 2007 年 11 月出资完 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毕。 2007 年 11 月出资完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定的程序办理。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九条 ...... 第四十条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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