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1-66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全资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求,近日,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合同债务人”、“主合同借款人”)分别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德外支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宾路支行(以下简称“天津银行凌宾路支行”)申请授信,公司全资孙公司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中车”)、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鼎汉”)分别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全资孙公司江门中车、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为公司上述授信事项提供担保,已经其公司股东决定通过,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2 年 06 月 10 日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十八区 2 号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 顾庆伟
注册资本 55,865.0387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生产轨道交通信号智能电源产品、轨道交通电力操作电源、屏蔽门电源、车
载辅助电源、不间断电源、屏蔽门系统、安全门系统;技术开发;技术推广;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轨道交通专用电源产品、轨道交通信号电源、屏
蔽门系统、安全门系统、轨道交通设备及零部件、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专业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投资及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轨道交通信号、电力、通信专业计算
机系统集成;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轨道交通技术服务;轨道交通
技术咨询;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1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968,242,860.86 2,890,910,545.95
负债总额 1,453,651,854.90 1,368,778,951.39
其中:银行贷款 579,777,243.55 530,060,039.27
流动负债 1,235,259,475.28 1,156,286,177.10
净资产 1,514,591,005.96 1,522,131,594.56
主要财务数据 2020 年 1-12 月(经审计) 2021 年 1-6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504,657,603.24 250,055,874.94
利润总额 -258,636,373.92 7,684,638.31
净利润 -258,986,493.34 7,540,588.60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否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鼎汉技术母公司单体报表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江门中车与华夏银行德外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甲方(保证人):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支行
2、被担保的主债权: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 YYB05(融资)
20210012 的《最高额融资合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 成本合同的主合同。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其中币 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
的发生期间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至 2022 年 9 月 13 日。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 广州鼎汉与天津银行凌宾路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甲方(保证人):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宾路支行
2、被担保的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自 2021 年 9
月 26 日至 2024 年 9 月 25 日,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在此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
主合同借款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甲方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额为人民币肆仟叁佰万元整(敞口:叁仟万元整),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包含多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限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方股东决定
本次担保事项已分别经江门中车、广州鼎汉股东决定审议通过,提供的财务风险处于江门中车及广州鼎汉可控的范围之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对公司的担保不会影响江门中车及广州鼎汉的正常经营,且公司融资为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本次江门中车、广州鼎汉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不超过 130,000 万元,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2,018.3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 48.82%,子公司累计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 46,370.03 万元。本次担保事项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占用公司对外担保额度。
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二)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三)江门中车与华夏银行德外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四)广州鼎汉与天津银行凌宾路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