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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汉技术: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5

鼎汉技术: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 8 月 28 日以董事
会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星
期二)下午 13:30 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18 区 2 号楼二层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顾庆伟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 9 月 15 日上午9:15
至 2020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总股本 558,650,387 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2 人,代表股份 217,178,2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87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2 人,代表股份217,178,2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87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25,033,4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8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25,033,43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8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议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178,2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33,43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议案 2.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178,2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33,43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三)议案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178,2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33,43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四)议案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178,2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33,43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五)议案 5.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178,2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33,43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六)议案 6.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178,2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33,43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七)议案 7.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178,2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33,43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八)议案 8.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178,2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33,43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九)议案 9.00 《关于选举韩康耀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178,2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33,43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尉建锋、钱俊婷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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