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
授予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
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
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3 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3 年8月30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1-3 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
条件。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3年8月30日,并同意授予2名激励对象75万份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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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
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秋生 曹五顺 傅延宗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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