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0 证券简称:豆神教育 公告编号:2024-060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公司与立思辰计算机的合同纠纷案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45,667,124.7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与上海友网的合同纠纷案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48,587,032.34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与宁波铭志的合同纠纷案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9,819,512.61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在破产重整时,已对该笔职工债权款项计提了预计负债,本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与立思辰计算机的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作为原告就北京立思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思辰计算机”)及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光融信”)未偿还应收账款 172,954,778.78 元及罚息72,707,345.91 元,合计 245,662,124.70 元,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门头沟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收到门头沟法院受理案
件通知书(2024)京 0109 民初 5401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立思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经原告与被告一及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务人员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到 2022 年 11 月 7 日对账核对,原告与被告一往来账目显示并经各
方共同确认,被告一截止 2022 年 11 月 7 日尚欠付原告应收账款本金
172,954,778.78 元。另原告与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北京立
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新技术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签署《股权转
让协议》,其中 3.1 条约定将原告、新技术公司合法持有的与信息安全业务相关的部分下属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具体包括原告持有的计算机公司 100%的股权,变更后被告一的股东由原告变更为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标的公司形成控制,同时就原告与新技术公司对各标的公司的应收账款(包含募集资金、股利款、股权转让款、日常经营资金拆借形成的应付款等)支付进行约定,并由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责督促履行并承担连带责任。《股权转让协议》第 7.1 条约定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原告与标的公司之间应收款项的净额,后在 2018 年 11 月
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第 2.1 条作出更正,即“双方确认,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原告与标的公司之间存在合计 27,804.14 万元的应收款项
净额。”其中,被告一对原告 18,563.12 万元的关联应付款,应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补充协议之日起半年内向原告支付 8,000 万元,剩余部分于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补充协议之日起 1 年内即 2019 年 11 月 26 日前清偿。2018 年 11 月 26 日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签署分拆安全业务相关资产补充协议的议案》,而标的公司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补充协议之日起半年内偿还金额不足
8,000 万元,即 2019 年 5 月 26 日起,剩余未清偿部分 172,954,778.78 元(经原
告与被告方财务人员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到 2022 年 11 月 7 日核对各方共同确
认被告一截止 2022 年 11 月 7 日尚欠付原告应收账款本金 172,954,778.78 元)按
照年化 8%计缴罚息,于还款到期日一并向原告清偿。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促使标的公司(被告一)在上述期限内偿还上述款项并就该等款项及罚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一为被告二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一与被告二存在财产混同,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 172,954,778.78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罚息 72,707,345.91 元(从 2019 年 5 月 26 日
按照年化 8%,暂计算至 2024 年 8 月 25 日为 72,707,345.91 元,计算到实际付
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暂合计 245,662,124.70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5,000 元。
二、公司与上海友网的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原告就上海友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友网”)未偿还应
收账款 34,203,460 元及罚息 14,378,572.34 元,合计 48,582,032.34 元,向北京市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门头沟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收到门头沟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京 0109 民初 5400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友网科技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及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务人员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到 2022 年 11 月 7 日对账核对往来账目显示并共同确认,被告截止 2022
年 11 月 7 日尚欠付原告应收账款本金 34,203,460 元。另原告与北京辰光融信企
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新技术公司”)
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其中 3.1 条约定将原告、新技术公
司合法持有的与信息安全业务相关的部分下属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具体包括原告持有的友网公司 100%的股权,变更后被告的股东由原告变更为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标的公司(被告)形成控制,同时就原告与新技术公司对各标的公司的应收账款(包含募集资金、股利款、股权转让款、日常经营资金拆借形成的应付款等)支付进行约定,并由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责督促履行并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第 7.1 条约定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原告与标的公司之间应收
款项的净额,后在 2018 年 11 月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第 2.1
条作出更正,即“双方确认,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原告与标的公司之间存在
合计 27,804.14 万元的应收款项净额。”其中,被告对原告 18,563.12 万元的关联应付款,应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补充协议之日起半年内向原告支付8,000万元,
剩余部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补充协议之日起 1 年内即 2019 年 11 月 26 日前
清偿。2018 年 11 月 26 日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签署分拆安全业
务相关资产补充协议的议案》,而标的公司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补充协议之日
起半年内偿还金额不足 8,000 万元,即 2019 年 5 月 26 日起,剩余未清偿部分
34,203,460 元按照年化 8%计缴罚息,于还款到期日一并向原告清偿。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促使标的公司(被告)在上述期限内偿还上述款项并就该等款项及罚息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 34,203,46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损失 14,378,572.34 元(从 2019 年 5 月 26
日按照年化 8%,暂计算至 2024 年 8 月 25 日为 14,378,572.34 元,计算到实际付
清之日止);
以上暂合计 48,582,032.34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5000 元。
三、公司与宁波铭志的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8 民初 34091 号,就宁波铭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铭志”或“原告”)就与公司(被告一)、池燕明(被告二)及窦昕(被告三)的合同纠
纷事宜做出一审判决。关于案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2、本次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宁波铭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 9,721,978.21 元、普通债权 2,195,299.16 元;
二、被告池燕明、窦昕对被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确认的债权中不能实现的部分,向原告宁波铭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偿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波铭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40,954 元,原告宁波铭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56,369 元,由被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池燕明、窦昕负担84,585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宁波铭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4,447 元,由被告窦昕负担 553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鉴于公司与立思辰计算机及上海友网的诉讼案件尚未结案,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2、公司与宁波铭志的诉讼案件正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在破产重整时,已对该笔职工债权款项计提了预计负债,本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