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关于向第二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拟向窦昕先生借款,主要为满公司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本次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后的合理确定,无需公司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公司承担的利息费用公允、合理,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雪春
史元春
王本忠
202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