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009 深市 安科生物


首页 公告 安科生物: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对象预留授予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安科生物: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对象预留授予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1


证券代码:300009    证券简称:安科生物    公告编号:2024-056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对象预留授予的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68 人,拟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523,4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1,676,346,758 股的 0.03%。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成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
      关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对象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律师、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

告。

  2、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安科生物:关于独立董事公
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光福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2 年 8 月 25 日至 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部门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
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9 月 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了《安科生物: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5、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前述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7、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第三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对首
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不变,该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所做决策履行了必要程序。监事会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符合有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9、2023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对象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因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而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0、2024年8月26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回购注销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1、2024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对象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对象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认为《第三期激励计划》规定的除肿瘤事业部以外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按照《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第三期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部分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肿瘤事业部以外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公司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      50%

                  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      50%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第三期激励计划”)肿瘤事业部以外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50%。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21 日。肿瘤事
业部以外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届满,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部分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肿瘤事业部以外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                  成就情况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条件。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条件。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注1增长  出 具 的 《 审 计 报 告 》( 容 诚 审 字
 率不低于 269%;或 2023 年净利润注2不低于 7.63  [2024]230Z0957 号),公司 2023 年度实
 亿元。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注 1、注 2:2023 年净利润指未扣除本次股权  84,722.94 万元,公司 2023 年度未扣除
 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前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90,982.27 万元,较 2021 年净利润增长
                                              率为 340.32%,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解除限售期,68 名除肿瘤事业部以
 除肿瘤事业部以外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绩效评  外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
 价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根据考核  结果为“A”,本次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
 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售比例为 100%。
 相应为 100%、80%、6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部分对象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