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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防务: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4

天海防务: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公司最近五年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2022 年 8 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16 号),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上海证监局调查、审理终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违法事实

    1.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
通过虚构相关游乐设施贸易业务,虚增金海运 2017 年营业收入 6,144.32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2,197.89 万元,导致天海防务 2017 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 3,946.44 万元,占天海防务 2017 年年
报利润总额(21,728.41 万元)的 18.16%。

    2.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情況

    (1) 关于 28000CBMLNG 运输船建造合同


    2013 年 3 月 26 日,上海佳豪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天海防务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
“佳豪科技”)与大连因泰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因泰”)签订了《28000CBMLNG运输船设计、建造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共计 5.6 亿元,占天海防务 2012 年度营业收入的 210.1%。同日,大连因泰与佳豪科技作为联合买方,与建造方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中远”)签订了《因泰型 28000CBMLNG运输船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3 月 28 日,天海防务公告了上述《总承
包合同》签订情况。因大连因泰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2017 年 10 月 18 日,佳豪科技
与大连因泰达成交船主体变更意向,其后由大连因泰、佳豪科技、大连中远签订《28000CBMLNG 运输船交船主体变更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大连因泰将船东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佳豪科技,佳豪科技取代大连因泰成为船舶接收方。

    天海防务未及时披露上述达成交船主体变更意向情况。

    (2) 关于 DJHC8008、DJHC8009 两份船舶建造合同

    2015 年 6 月 15 日,上海佳船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系天海防务全资子公司,以下简
称“佳船进出口”)会同相关公司与美克斯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斯海工”)签订了《多功能工作船建道合同(1 艘)(船号:DJHC8008)》和《多功能工作船建造合同(1 艘)(船号:DJHC8009)》两份船舶建造合同,合同金额共计 1.16 亿美元,占天海防务
2014 年度营业收入的 85.07%。6 月 20 日,天海防务公告了上述船舶建造合同签订情况。

    因美克斯海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2017 年 8 月 20 日,佳船进出口及相关公司和
美克斯海工签订《美克斯海工自升式多功能工作平合建造合同关于建造周期的备忘录》(以下
简称“《建造周期的备忘录》”),将 DJHC8008 船舶的交船日延长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将 DJHC8009 船舶的交船日延长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

    天海防务未及时披露上述延长交船期情况。

    上海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 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
十二项的规定,构成 2014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处罚结果

    根据上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14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

    1. 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2. 对金海运时任执行董事李露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3. 对金海运时任常务副总经理王志宏及金海运时任财务负责人翟宏玲给予警告,并分别
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4. 对金海运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天海防务副董事长吉春林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
万元罚款;

    5. 对天海防务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楠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6. 对天海防务时任财务总监兼金海运财务总监白雪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三)整改情况

    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问题高度重视,及时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 公司于近期修订了包括《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制度,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
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报表编制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及时识别财务风险。同时,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将相关重要事项、重大风险及时向董事会和管理层反馈,最大程度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2. 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对下属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管理、人员、资金等方面
进行监督,加大对子公司制度有效执行的考核力度,保障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运营。

    3.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公司进行了全面自查,将尽快根据调查及自查结果进行
前期差错更正。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2018 年 12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2018 年 12 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作出《关于对天海融合
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1. 主要事实

    (1) 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

    天海防务自 2013 年至 2015 年期间,先后签订 5 份重大合同,包括 2013 年 3 月 28 日披露
的《28000CMBLNG 运输船设计、建造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 56,000 万元,占天海
防务 2012 年度营业收入的 210.1%;2014 年 8 月 2 日披露的《600 吨 LNG 动力干货船建造总
承包合同》《800 吨 LNG 动力干货船建造总承包合同》《1000 吨 LNG 动力干货船建造总承
包合同》,合同金额为 65,000 万元,占天海防务 2013 年度营业收入的 243.87%;2014 年 7 月

11 日披露的《CONSTRUCTION OF ONE(1) SELF-ELEVATING LIFTBOAT》,合同金额 5,600
万美元,占天海防务 2013 年度营业收入的 145.28%;2015 年 6 月 20 日披露的《多功能工作船
建造合同(2 艘)(船号:DJHC8008、8009)》,合同金额为 11,600 万美元,占天海防务 2014
年度营业收入的 86.45%;2014 年 9 月 20 日披露的《天然气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 100,000
万元,占天海防务 2013 年度营业收入的 422.05%。天海防务在 2015 年至 2017 年定期报告中
披露上述合同存在因船东融资问题、租约未落实、市场不确定性及经营困难等原因推迟履行、放缓或暂停项目的情形。但是,天海防务未在首次披露上述合同时对于相关风险予以充分提示;在合同履行出现逾期付款、延期交货等重大不确定性时,未及时以临时报告方式进行披露。
    (2) 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2017 年 11 月 23 日,天海防务披露与 H&C MARINE ENGINEERING (SINGAPORE)
PTE.LTD(. 以下简称“H&C”)签订《多功能工作船建造合同(2 艘)(船号:DJHC8008、8009)》,合同金额 11,600 万美元。天海防务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刘楠先生曾是 H&C 的实际控制人,其转让 H&C 的所有股权及受益权距上述合同签署日未满十二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0.1.6 条规定,H&C 是天海防务的关联方。但是,天
海防务未披露 H&C 为天海防务关联方,亦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直到 2017 年 12 月 23
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处分结果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
第 16.3 条、第 16.4 条,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 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 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楠、监事刘新友、时任董会秘书马锐、时任董事曹立永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3. 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深交所的纪律处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学习相关制度文件,加强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1 年 12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2021 年 12 月,公司收到深交所作出的《关于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1. 主要事实

    天海防务 2018 年 4 月 21 日披露的《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
表》显示,天海防务于 2017 年 12 月以现金收购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楠控制的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大津重工在被收购前与刘楠原控制的上海佳豪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豪集团”)等五家关联企业存在资金往来。截至 2017 年 12月 31 日,佳豪集团等五家关联企业因交易形成对天海防务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4,460.06 万元,其中佳豪集团占用金额为 4,385.80 万元。2019 年,刘楠原控制的江苏大津清洁能源装备产业
园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天海防务资金 223.20 万元。上述资金占用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偿还
完毕。

    天海防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第 8.2.6 条的规定。

    天海防务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
第 3.1.7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天海防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海防务原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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