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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10-18

汉威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汉 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本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前两个交易日通知董事会秘书。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应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应参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交易所上市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的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上年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5%。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或减少)的,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年有效,
不滚存到下一年度,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下一年度按该股份总数的25%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本人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按照规定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进行申报,并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向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买卖公司股
份,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
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将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
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账户中登记的本公司股份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登记结算公
司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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