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22-004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51,457,500.00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莱美药业”)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与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签订了《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双方因在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诉讼事宜,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2020 年 6 月 20 日、2021 年 10 月
23 日、2021 年 11 月 16 日、2021 年 11 月 24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莱美医药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寄出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海悦药业根据《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履行过程中与莱美医药签订的《购销合同》起诉公司及莱美医药并冻结了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告一: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伟民,董事长(截至目前,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梁建生)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 2 号综合研发楼 B 塔楼 15 层
被告二: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戎钊,总经理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 2 号综合研发楼 B 塔楼 15 层
原告: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泽波,董事长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创举街 672 号
管辖法院: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
(二)海悦药业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莱美药业、莱美医药支付给海悦药业其出售赠品的销售款 51,457,500.00 元;
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海悦药业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海悦药业与莱美医药签订《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后,双方协商为快速开辟市场,在市场初期向消费者开展优惠推广活动,海悦药业与莱美医药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他达拉非片体验装赠送比例。在后续销售过程中,海悦药业认为莱美医药未将其赠送的他达拉非片赠送与消费者,而是以一定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额51,457,500.00 元,故请求将该部分销售额支付给海悦药业。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吉 0193 民初 85 号】,申请
人海悦药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美药业、莱美医药的银行存款 51,457,500. 00 元。被冻结银行账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户性质 账户余额(元) 被冻结金额(元)
重庆莱美药业股 华夏银行股份有 一般存款账户 100,000,000.00 51,457,500.00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重庆两江
金开支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序 案号 立案/受理日 原 被告 案 涉案金 诉讼/仲 诉讼
号 期 告 由 额(元) 裁机构 阶段
长劳人仲裁字 重庆莱 长沙市劳 已开
1 【2021】第 4462 2021年12月3 宋 美药业 劳动 338,271.09 动人事争 庭,待
号 日 婕 股份有 争议 议仲裁委 裁决
限公司 员会
重庆莱 广州市劳 已开
2 穗劳人仲案 2022 年 1 月 6 陆 美药业 劳动 84,440.00 动人事争 庭,待
(2022)2088 号 日 羽 股份有 争议 议仲裁委 裁决
限公司 员会
四、本次诉讼和冻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1、本案所涉纠纷为海悦药业与莱美医药因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
议》过程中签订的《购销合同》产生纠纷,合同主体为海悦药业和莱美医药,莱
美药业并非合同相对人。本案中莱美医药进行的所有交易均为具有商业实质的真
实交易,无违规销售情况。
2、本次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 51,457,5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4.39%,金额较小。本次资金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尽快消除部分资金被冻结的风险,使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
尽快恢复正常。本次被冻结资金的银行账户为公司一般存款账户,不涉及到基本
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款专户。
3、公司正与相关法院主动联系,已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并采取积极应诉等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资金
冻结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的司法冻结,所涉诉讼案件将如何裁决目前尚不明确。鉴
于上述涉诉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具有不确定性。
4、公司高度重视相关涉诉事项,公司有关部门正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
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复议申
请书》。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7 日